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公布了《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量化,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和政府部门应当承担的监管职责。这是记者29日从安全监管总局了解到的。
暂行规定指出,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求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暂行规定明确,食品生产企业违反相关条款规定,*高可罚款两万;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